百科知识:永佃权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6-09-08 19:29:15
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这其中有很多知识需要大家了解,了解这些内容不但能够增长大家的见识,还对学好历史有所帮助,为此下面学大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百科知识:永佃权这篇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
永佃权是指;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者牧畜的权利。永佃权制度源远流长,在中外有着各自的发展过程。
永佃权流转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地矛盾下农地权利高度分化的结果,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国近代社会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因而总体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一种制度与文化成果,永佃权流转的历史经验对规范当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尊重民事习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中的作用
2.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效率与公平价值的统一
3.尊重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财产权处分的自主性
4.规范国家、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适度干预
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
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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